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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路线:全程约316.8公里
起点:武汉市
1.武汉市内驾车方案
1) 从起点向正东方向出发,行驶20米,左转进入沿江大道
2) 沿沿江大道行驶2.0公里,直行进入沿江大道
3) 沿沿江大道行驶130米,在第2个出口,朝黄浦大街/解放大道方向,左转进入黄浦大街
4) 沿黄浦大街行驶380米,右前方转弯
5) 行驶20米,左前方转弯
6) 行驶30米,右前方转弯进入黄浦大街
7) 沿黄浦大街行驶210米,过黄浦大街立交桥,朝建设大道方向,右前方转弯
8) 行驶20米,过黄浦大街立交桥,左前方转弯
9) 行驶30米,过黄浦大街立交桥,左前方转弯
10) 行驶480米,右前方转弯进入武汉大道
11) 沿武汉大道行驶5.9公里,直行进入金桥大道
12) 沿金桥大道行驶390米,朝S1/岱黄高速/黄陂/G70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岱黄高速公路
13) 沿岱黄高速公路行驶40米,直行进入岱黄高速公路
14) 沿岱黄高速公路行驶10.8公里,朝天河机场/武汉外环/孝感/十堰方向,稍向左转进入汉十高速公路
15) 沿汉十高速公路行驶1.1公里,直行进入汉孝高速公路
2.沿汉孝高速公路行驶4.0公里,过盘龙路大桥,直行进入汉十高速公路
3.沿汉十高速公路行驶28.9公里,朝北京/郑州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4.沿匝道行驶1.1公里,直行进入京港澳高速公路
5.沿京港澳高速公路行驶2.1公里,直行进入京珠高速公路
6.沿京珠高速公路行驶900米,直行进入京港澳高速公路
7.沿京港澳高速公路行驶1.9公里,直行进入京珠高速公路
8.沿京珠高速公路行驶310米,直行进入京港澳高速公路
9.沿京港澳高速公路行驶17.4公里,直行进入京珠高速公路
10.沿京珠高速公路行驶110米,直行进入京港澳高速公路
11.沿京港澳高速公路行驶7.8公里,稍向左转进入京珠高速公路
12.沿京珠高速公路行驶450米,直行进入京港澳高速公路
13.沿京港澳高速公路行驶28.0公里,直行进入京珠高速公路
14.沿京珠高速公路行驶460米,直行进入京港澳高速公路
15.沿京港澳高速公路行驶9.5公里,过高店河大桥约1.1公里后,直行进入京珠高速公路
16.沿京珠高速公路行驶50米,直行进入京港澳高速公路
17.沿京港澳高速公路行驶14.5公里,直行进入京珠高速公路
18.沿京珠高速公路行驶130米,直行进入京港澳高速公路
19.沿京港澳高速公路行驶142.0公里,朝新蔡/泌阳/S38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20.沿匝道行驶870米,直行进入新阳高速公路
21.沿新阳高速公路行驶23.0公里,在汝南/S219出口,稍向右转上匝道
22.驻马店市内驾车方案
1) 沿匝道行驶1.1公里,朝正阳方向,右前方转弯进入S219
2) 沿S219行驶7.6公里,过右侧的魏庄村约210米后,左前方转弯进入月台大道
3) 沿月台大道行驶1.2公里,到达终点(在道路左侧)
终点:汝南县三桥镇人大主...
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下辖街道办事处有哪些?
河南省汝南县属于驻马店市。
汝南县是驻马店下辖县,西临驻马店市驿城区,东临平舆县,北临上蔡县,南临正阳县;下辖18个乡镇、街道办事处,281个行政村(居)委会,总人口85万人,总面积1475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19.5万亩。
汝南县历史文化
汝南有“负山面淮,控扼颍蔡”之险,是历代兵家必争之地。公元450年,奠定南北朝对峙局面的刘宋、北魏悬瓠之战。公元817年,李愬雪夜入蔡州活捉吴元济,结束唐末藩镇叛乱;公元1234年,宋蒙联军灭金之战与1601年闯王李自成威震中原的汝宁府之战都发生在这里。
文化传说《梁山伯与祝英台》是中国古代四大民间传说之一,出自西晋时期的汝南郡马乡镇(今梁祝镇),汝南留存有关梁祝大量遗址,现有梁祝墓、梁庄、祝庄、马庄、红罗山书院、鸳鸯池、十八里相送故道、曹桥(草桥)及梁祝师父葬地邹佟墓等。
以上内容参考:汝南县人民政府-汝南县情
以上内容参考:汝南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天一食品火鸡面整改了么
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下辖街道办事处包括汝宁街道、三门闸街道、古塔街道、宿鸭湖街道、王岗镇、梁祝镇、和孝镇、老君庙镇、留盆镇、金铺镇、东官庄镇、常兴镇、罗店镇、韩庄镇、三桥镇、张楼镇、南余店乡、板店乡。
2020年12月28日 发布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河南天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火鸡面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天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火鸡面产品,报告书编号:GC20410000443033330,生产日期:2020-4-19,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174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天一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对河南天一食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的该批次火鸡面产品600袋,85g/袋,合计货值金额750元;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能够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已到终端消费,无法进行召回,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河南天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火鸡面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174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河南天一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6.32元;2.罚款71000元。罚没款合计71396.3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生产过程中产品控制不严格,对产品杀菌消毒不彻底,该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上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二、西平县豫康源饮用水厂生产的2批次包装饮用水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平县豫康源饮用水厂生产的2批次包装饮用水产品,报告书编号:GC20410000443033968,GC20410000443033969,生产日期分别为:2020-07-20和2020-07-25,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西平县豫康源饮用水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对西平县豫康源饮用水厂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的2批次产品共计10251公斤,货值金额6238元;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西平县豫康源饮用水厂生产产品不符合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西平县豫康源饮用水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48元;2.罚款86000元。罚没款合计86150.4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对回收桶的杀菌消毒不彻底,过程控制不严格,该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三、驻马店市百味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天然饮用水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驻马店市百味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天然饮用水产品,报告书编号:GC20410000443034078,GC20410000443034079,GC20410000443034505,生产日期分别为:2020-07-09和2020-07-16,2020-08-04,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驻马店市百味多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对驻马店市百味多食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的3批次产品共计4553公斤,16.8升/桶;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驻马店市百味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产品不符合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西平县豫康源饮用水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11.96元;2.罚款58000元。罚没款合计58411.9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生产过程中产品控制不严格,回收桶的杀菌消毒不彻底,过程控制不严格,该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四、西平县歆之源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平县歆之源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包装饮用水产品,报告书编号:GC20410000443034031,生产日期为:2020-07-20,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西平县歆之源纯净水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对西平县歆之源纯净水有限公司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的1批次产品共计5270公斤,货值金额1110元;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西平县歆之源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产品不符合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西平县歆之源纯净水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3.86元;2.罚款57000元。罚没款合计57703.8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对回收桶的杀菌消毒不彻底,过程控制不严格,该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五、西平县青荷纯净水厂生产的1批次饮用纯净水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平县青荷纯净水厂生产的1批次饮用纯净水产品,报告书编号:GC20410000443034524,生产日期分别为:2020-08-07,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西平县青荷纯净水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对西平县青荷纯净水厂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的该批次产品共计5100公斤,货值金额942.5元;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西平县青荷纯净水厂生产产品不符合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西平县青荷纯净水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8.4元;2.罚款30000元。罚没款合计30078.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对回收桶的杀菌消毒不彻底,过程控制不严格,该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六、驻马店市薄山湖天泽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驻马店市薄山湖天泽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产品,报告书编号:GC20410000443034535,生产日期为:2020-08-01,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驻马店市薄山湖天泽水业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经对驻马店市薄山湖天泽水业有限公司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该批次产品共计2160公斤,货值金额180元;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驻马店市薄山湖天泽水业有限公司生产产品不符合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驻马店市薄山湖天泽水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2000元。罚没款合计5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对操作人员杀菌消毒不彻底,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格,该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七、河南水优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饮用纯净水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水优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饮用纯净水产品,报告书编号:GC20410000443034535,生产日期为:2020-08-01,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水优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对河南水优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该公司销售的该批次产品共计2160公斤,货值金额180元;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河南水优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产品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的行为,履行了进货查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河南水优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予以免责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对回收桶的杀菌消毒不彻底,过程控制不严格,该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八、上蔡县好美家生活超市销售的2批次调味料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上蔡县好美家生活超市销售的2批次调味料产品,报告书编号:GC20410000443032564,GC20410000443032566,生产日期均为:2020-01-01,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上蔡县好美家生活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对上蔡县好美家生活超市立案调查,该生活超市生产的该批次火鸡面产品60袋,3.75公斤,合计货值金额192元;该生活超市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能够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已到终端消费,无法进行召回,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上蔡县好美家生活超市销售的调味料产品,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上蔡县好美家生活超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2元;2.罚款52000元。罚没款合计5219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甜蜜素超标,该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上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生活超市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九、汝南县三桥镇惠家隆购物广场销售的2批次饼干(发酵饼干)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汝南县三桥镇惠家隆购物广场销售的2批次发酵饼干产品,报告书编号:GC20410000440332752,GC20410000440332753,生产日期分别为:2020-03-03和2020-03-01,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汝南县三桥镇惠家隆购物广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对汝南县三桥镇惠家隆购物广场立案调查,该超市销售的2批次饼干产品共计44公斤,货值金额607.2元;该超市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汝南县三桥镇惠家隆购物广场销售的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汝南县三桥镇惠家隆购物广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7.36元;2.罚款58000元。罚没款合计58217.3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经营单位进行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购进油品储存过程中未按规定条件存放,导致油脂过度氧化。该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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