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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分配制度是指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
三次分配(又称为:第三次分配),有别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主要由高收入人群在自愿基础上,以募集、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分配,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有利于缩小社会差距,实现更合理的收入分配。随着社会发展进入不同阶段,三次分配的占比会有所变化,但是它依然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初次分配、再分配的一个补充。
三次分配(第三次分配)这个概念是20世纪90年代由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提出的。他认为,通过向市场提供生产要素所取得的收入称为第一次分配。三次分配制度是指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
三次分配制度的特点
1、第三次分配的动力机制是基于社会机制的爱心驱动,区别于第一次分配是基于市场机制的利益分配,第二次分配是基于行政机制的强制性调节。慈善是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形式。
2、第三次分配的目标是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而第一次分配的目标是利用市场的激励机制有效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第二次分配的目标是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平衡发展与社会公平。
3、第三次分配的主体是社会力量,第一次分配的主体是市场参与的各要素主体,第二次分配的主体是政府,而第三次分配的主体是民间社会力量,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当然,第三次分配和慈善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政策扶持与监督管理。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三次分配
市场在初次分配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法律分析:初次分配的主体是各种市场,主要是国有、集体和非公有制企业。再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国家各级政府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重新分配,而不是市场地位。需要指出的是,在国有经济中,国家作为主体参与初次分配,是市场主体而不是社会管理者的身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市场在初次分配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是正确的。
市场在生产要素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根据各种生产要素的边际贡献决定的要素价格来进行要素报酬分配,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次分配的基本原则。
发挥市场在初次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可以优化生产要素的配置,提高生产效率,更好地做大蛋糕,体现了效率优先的原则,也是高质量发展的本质要求。
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区别
(1)主体不同。再分配主体是国家,初次分配主体是各种市场;
(2)概念不同。
(3)性质不同。再分配是政府调节机制的,初次分配是由市场调节机制的;
(4)注重点不同。再分配注重公平,初次分配注重效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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