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销售委托加工物资以不高于组成计税价格出售不是亏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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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亏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如果货物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这种情况,有可能属于发放福利,因为发放福利视同销售,但是做账时缴的消费税就计入成本,如果用于再加价销售,就不属于直接销售,再销售时需根据售价缴纳消费税,并在计税时抵扣受托方代缴的消费税。

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

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扩展资料: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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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3条)

  • 野渡舟横的头像
    野渡舟横 2025年09月09日

    我是雅驰号的签约作者“野渡舟横”

  • 野渡舟横
    野渡舟横 2025年09月09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直接销售委托加工物资以不高于组成计税价格出售不是亏本吗”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直接销售委托加工物资以不高于组成计税价格出售不是亏本吗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

  • 野渡舟横
    用户090906 2025年09月09日

    文章不错《直接销售委托加工物资以不高于组成计税价格出售不是亏本吗》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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