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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关于调节收入差距的对策
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目前20%的高收入户拥有银行储蓄存款的80%。收入的严重集中化强烈地阻碍了大多数民众对发展的参与,从而妨碍了健康的经济发展。不公平的现状和不平等的机会,助长了国民无责任化倾向,破坏了社会公正的独立价值和对国家的凝聚力、认同感。面对收入的严重分化,政府不能无所作为,而应采取必要的手段予以调整。总的原则是:“保障最低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1、加快经济转型步伐,尽快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规范化的收入分配机制。
在计划经济的体制环境中,无论是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我们都曾有过一套非常有效的可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实施调节的机制,这套机制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不复存在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规范化的收入机制又始终没有建立起来,由此形成的“制度真空”——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在相当程度上使得我国收入的分配机制陷于“失控”境地。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分配不公,主要指的是机会不均等产生的非正常收入差别。机会之所以不均等主要是由市场经济秩序不完善以及政府动用行政权力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管制造成的。因此,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速某些行业的市场准入,消除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建立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规范分配秩序等,是解决我国目前体制性收入差距的根本出路。
2.加快西部大开发步伐,实现区域经济的均衡协调发展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东部沿海地区实行了特殊的优惠政策,使得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迅速腾飞,从而拉大了与西部地区的经济差距。实现东西部地区的均衡协调发展,根本出路在于加快西部大开发。西部由于历史的原因,自然条件、基础设施、人才及文化教育远远落生于国内其它地区,要改变西部目前的现状,除了西部自身的努力以外,还需要国家加大对西部的财政投人,同时要给予西部比东部更为宽松和优惠的税收政策,努力改善西部的投资环境。
3.完善税收制度,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用税收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来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政府普遍采用的手段,而且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在我国要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的调节作用,还需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完善所得税制,合理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累进税率,健全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和申报制。二是完善存款实名制,建立个人基本账户和全面的个人收入核算体系,为个人所得税创造完备的稽查平台。三是增强公民个人的纳税意识。四是加强征管,以此来加大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除了个人所得税外,消费税、遗产税和赠予税对过高收入者也有很强的调节功能。就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来看,主要是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其征收比例,同时应尽快开征遗产税和赠予税。通过这些税种的综合作用,把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集中到政府手中,也可以通过转移支付将从高收入者那里征集的收入再分配给那些需要救济的低收入者。在当前,充分利用财政税收手段,深入挖掘财政税收“潜能”,是在再分配领域解决收入差距问题的一条极好的通道。
4.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公民的基本生活
社会保障制度既是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条件的措施,也是一项社会公平制度。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已初步发挥了再分配的作用,但还需要扩大保障的覆盖面,完备保障的体系,提高保障的水平,要按照均享性、适度性、对等性、统一性和灵活性的原则,拓展筹资渠道,完善社会保障基金制,建立全国性的社会救济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同时,应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将社会保障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形成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障基金征缴、使用、发放和监管的法律体系。
1.调节再分配政策是缩小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政府还要充分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各项经济调控手段,改革分配制度,协调好收入分配中效率与公平的矛盾,理顺收入分配秩序。财政税收是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渠道之一,而财政税收政策是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充分运用财政税收政策,用活财政税收政策,是应对基尼系数上升、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在征收所得税方面,我国的税收不像西方国家那样以直接税(如:所得税)为主,而是以间接税(如:生产税)为主。税务部门在征管方面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加以完善和改进。政府应加大对个人收入申报的监管执法力度,特别是加大对高收入阶层的税收监控。但是,也应该看到单纯依靠所得税的征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是不够的。为了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税率的设置应当采用少级距、高边际税率的超率累进税率,增加高额个人累进所得税、遗产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在财政税收政策中,可取消居民储蓄存款利息税;并实施对拥有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人征收高额不动产(房屋)税的财税政策,实现“兼顾公平”,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均带来的矛盾,进而推动提高效率,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
2.建立健全相关法规,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针对当前行政权力对资源配置干预过度的现实状况,应加紧清理各种乱收费、乱摊派,堵住权力市场化和货币化的“灰色通道”,重点清理社会反应强烈、导致垄断等不公平竞争的政策,积极营造公平、规范的竞争环境,最大限度地体现收入与贡献的对等。要以更加有效的手段整治非法收入,对滥用职权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腐败行为严惩不贷。同时,要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推进决策民主化与公开化,强化对公务员和各级行政机构行为的监督与制约,形成对权力行使过程全面约束的合理机制。
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对低收入阶层的扶持。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稳定的保护器,也是相对提高社会公平程度的重要方面。它作为对社会收入分配进行再调节的有效经济杠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分配不公,贫富过分悬殊问题。政府应扩大对社会保障的支出,适当扶持低收入阶层,提高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使其生活有基本保障。另外,要健全失业保障金制度,通过发放失业保障金的办法,保证失业者在待业期间的生活费用,并通过待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失业者重新就业,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者实行社会救济;对老工业基地和贫困地区,可通过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来解决。
4.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缩小地区差距。国务院已颁布重点支持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国家将增加对西部地区的投入和财政转移支付。西部地区要抓住“西部大开发”的良好机遇,依靠自身发扬艰苦创业精神,加快改革开放步伐,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更多更好地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和人才,共同建设西部,使扶贫开发工作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5.扩大就业与鼓励创业。在现有企业和组织还一时难以提供充足工作岗位的情况下,应在税收、金融等方面制定一系列更加优惠的政策,鼓励和扶持包括失业人员、各类中高等院校毕业生、政府和事业机构分流人员等自主创业。在“国退民进”的市场化改革大潮中,政府利用税收、金融等经济杠杆来调节居民收入是缩小贫富差距的内生变量。因此,在全社会范围内培育适龄劳动者的创业理念和创富素质,是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就业难的关键。
6.大力发展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加就业,减少贫困。当今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文化知识在生产过程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要积极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竞争能力,为劳动者自食其力、增加就业、走向富裕创造良好的条件。因此,国家应重视和加大教育投入,发展教育,完善劳动力市场,以全面的信息服务消除失业与职位空缺共存的现象,推动行业、职业、专业间的收入均等化。
7.始终把“三农”问题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长期严重滞后于工业和城市经济发展,使农村居民成为中国最大的低收入群体,这不仅直接影响国内需求的增长,而且制约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为此,从中长期看,应彻底改革现有的户籍政策,进一步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加快农村城镇化发展的步伐,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的乡镇企业进一步发展。
8.大力培育中资产阶级。第一,加强法律保护的力度。实践证明,只有依法保护私人产权和维护社会公正,才能促使人们凭借勤劳和智慧去创造财富,才能抑制少数人依仗权势“寻租”和通过贪污腐败手段暴富。第二,加快金融创新。要提高居民收入中非工资收入的比重,最重要的措施就要培育居民的投资意识,并通过金融创新为他们提供多样化的投资工具(如形式多样的共同基金等)。第三,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者、教师、研究人员等智力劳动者的收入,鼓励智力劳动者进行智力投资,并保护相应的合法权益。 第四,建立职业经理人激励机制(包括年薪、奖金、红股、期权等方式),形成职业经理人致富与企业发展互动的财富积累机制。
9.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兴起“穷勤”和“富助”互动的良好社会风气。提倡“穷勤”,就是要转变贫困阶层的观念,鼓励他们勤劳脱贫和创业致富;提倡“富助”,就是引导先富起来的企业家“为富当仁”,在自己进一步发展的同时,为贫困阶层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合理的报酬及福利。我国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既需要“生产”富人及保护其合法财产的体制,也需要激励穷人脱贫创富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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