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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根下水道的共有者一同负责。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也就是说,下水道、楼梯等都属于商品房或者住宅楼的公共部分,由楼内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根据《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
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
扩展资料:
关于共有设备修缮费的相关规定:
根据《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视同自然损坏),所需修缮费用依下列原则处理:
一、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修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二、共有墙体的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修缮),按两侧均分后,再由每侧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三、楼盖的修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负责;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四、屋盖的修缮:
1、不上人房盖,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可上人屋盖(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拦),如为各层所共用,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如仅为若干层使用,使用层的房屋所有人分担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层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五、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缮:
1、各层共用楼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为某些层所专用的楼梯,由其专用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六、房屋共用部位必要的装饰,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七、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如电梯、水泵、暖气、水卫、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等)的修缮,由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百度百科-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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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雅驰号的签约作者“辉丽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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