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分等级你家小区物业是哪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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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业主都不知道物业服务也是分等级的,按照服务水平大致分为三级。小编整理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一起来看看你家物业是哪个等级吧。

物业服务等级

一、一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

1、基本要求

(1)物业管理企业原则上应持有二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或具有三年(含三年)以上管理住宅小区经历的三级物业管理企业。

(2)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并落实到位,按规范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应具备三年以上物业管理经验。

(4)80%以上物业管理人员应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

(5)80%以上物业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历。

(6)物业管理企业对业户档案、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管理等实行计算机管理。

(7)小区设有服务,实行24小时物业服务接待,公示服务联系电话。适应业主需求,开展有偿特约服务及代办服务,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价目。采取多种形式服务反馈,如走访业户、恳谈会、电话沟通、问卷调查等,保证每年与50%以上业户作有效沟通,每年对物业服务投诉有效处理率达到95%。

(8)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户资料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

(9)适应业主需求,组织、社区开展文化活动。

(10)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状况。

(11)按规定管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2、房屋管理

(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

(2)房屋外观(包括屋面、天台)完好、整洁;外墙、公共楼梯间的面砖、玻璃等无污迹、无破损,涂料墙面定期粉刷。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整齐有序。

(3)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阻止,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空调安装统一有序,支架无锈蚀。

(5)阳台封闭符合市容管理规定,规格色调一致,不超出外墙面。

(6)无超出设计或统一设置以外的防盗网、晾衣架、遮阳蓬以及屋顶平台护栏等。

(7)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有小区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协议、装修申请及审批记录、装修公司及装修人员登记及相关材料、日常巡查记录及验收手续等。对私改乱拆管线、破坏房屋结构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及时劝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8)小区主出口设小区房屋、道路平面分布图,小区内各路口、栋、门、户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标识齐全、规范、美观。

3、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维护良好,无事故隐患。有设备台帐、运行记录、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

(2)实行24小修值班制度。急修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维修回访率达到90%以上。

(3)水、电、电梯、消防、监控等设备运行管理人员技能熟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消防演练,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4)道路、停车场平整通畅,交通标志规范、齐全。

(5)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在98%以上,按规定时间定时开关。

(6)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

(7)对设备故障及重大事件有完善的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8)办理房屋及公共设备设施损坏险及公共责任险。

(9)各设备场所卫生、整洁,主要设施设备标识清楚齐全。

(10)各设备场所、公共场所、场地,具有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要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在接到有关部门停水、停电通知后,及时通知用户。

4、公共秩序维护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

(2)对小区重点部位按合同约定巡查。

(3)监控室对小区实施24小时监控,监控员不得离岗。

(4)对小区公共娱乐设施、水池、设备场所、顶层天台等具有危险隐患的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设施和标志。

(5)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登记管理,并引导车辆出入,有序停放车辆(含非机动车)。

(6)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工、服务人员实施发放临时出入证管理;对可疑人员作盘问、登记管理;对访客指引行走路径。

(7)对火灾、消防设施、水浸、电梯困人、刑事、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每年预演一次)。

消防设施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标明防火疏散通道。

5、卫生保洁服务

(1)小区公共场所、楼道、楼梯、主次干道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清扫。

(2)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雕塑、小区楼道玻璃每两周擦拭一次。

(3)及时清扫积水、积雪。

(4)清洁区域、部位无垃圾、杂物、异味,外观整洁、明亮;无乱悬挂、乱丢弃、乱堆放、乱贴乱画现象。

(5)根据物业实际需要,合理布设垃圾桶、果壳箱、垃圾袋装,并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

(6)垃圾每日收集2次,作到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壳箱满溢现象。

(7)设有垃圾中转站的,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消杀,有效控制蝇、蚊等害虫孳生。

(8)垃圾桶、果壳箱每日清理、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9)对小区内公共排放雨水、污水的管道,每年少全面疏通一次,保证排放雨水、污水管道的畅通。

(10)对小区内的雨水、污水井每月检查一次,视情况进行及时清掏,保证雨水、污水井通畅。

(11)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对违反者及时劝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2)建立消杀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消杀工作,有效控制鼠、蟑、蝇、蚊等害虫孳生,定期对各类病虫害进行预防控制,适时投放消杀药物。

6、绿化管理及养护

(1)有绿化专业人员,管理制度落实。

(2)小区内绿化地布局合理优美,花草树木与建筑配置得当,小区内绿化率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3)花草树木无枯死,发现的死树,应在一周内清除,并适时补种。

(4)绿篱超过平齐线10公分时应进行修剪,绿篱根部无枯枝烂叶及杂物,当天清除修剪废弃物。

(5)造型树木应根据树木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观赏效果良好。

(6)根据气候状况和季节,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花草树木长势良好。

(7)及时组织防冻保暖、防沙、预防病虫害。

(8)绿化地应设有宣传牌,提示人们爱护绿地。

二、二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

1、基本要求

物业管理企业应具有三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建立完善的管理服务制度,并落实到位,按规范签定物业管理合同。

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应具备二年以上物业管理经验。

70%以上管理人员应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

70%以上物业管理人员要具有大专以历。

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档案、收费管理等多方面要实行计算机管理。

对业主实行每天12小时物业服务接待(公示服务联系电话)。

根据小区实际条件,根据业主需要,开展有偿特约服务及代办服务(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价目)。

采取多种形式如走访业户、恳谈会、电话沟通、问卷调查等,每年与30%以上业主作有效沟通,每年对物业服务投诉有效处理率达到90%。

招牌、广告牌、霓虹灯统一规划,整齐有序。

建立较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户资料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并落实到位。

根据小区实际条件,社区开展必要的文化活动。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状况。

按规定管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2、房屋管理

按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

房屋外观(包括屋面、天台)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污迹、无破损。外墙无乱张贴、乱涂、乱画现象。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阻止,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空调安装位置统一有序,支架无锈蚀,无安全隐患。

封闭阳台统一有序,色调一致,不超出外墙面。

除建筑设计有要求外,不得安装外廊及外凸防盗网和屋顶平台护栏等。

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有小区装修管理制度、装修申请及审批记录、日常巡查记录及验收手续等,对危及房屋结构安全、拆改管线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及时劝止,及告有关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小区主出入口设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小区内组团及各栋、单元(门)、户门及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3、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共用配套设备设施良好,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保养、检修制度完备,有设备运行记录。

实行24小修值班制度,急修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维修回访率达到80%。

水、电、电梯等设备运行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无损,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制订消防应急方案,进行消防演练。

道路通畅、路面平整,路面井盖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停车场及主要道路交通标志规范、齐全。

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95%以上,按规定时间定时开关。

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

对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性事件有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各设备房卫生整洁,主要设施设备标识清楚齐全,设备房管理制度明确。

具有危及人身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场所、公共场所、场地,要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在接到有关部门停水、停电通知后,及时通知用户。

4、公共秩序维护

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

对小区重点部位每2小时巡查一次。

应对小区公共娱乐设施、水池、设备房、顶层天台等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

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登记管理,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进出小区的装修工、服务人员实施发放临时出入证管理。

对火灾、水浸、电梯困人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每年演练一次)。

5、卫生保洁服务

小区公共场所、楼道、楼梯、主次干道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清扫。

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雕塑、小区楼道玻璃每月擦拭一次。

及时清扫积水、积雪。

清洁区域部位无垃圾、杂物、异味,外观整洁、明亮;无乱悬挂、乱丢弃、乱堆放、乱贴乱画现象。

根据物业管理实际需要,合理布设垃圾桶、果壳箱,并将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袋装。

垃圾每日收集2次,作到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壳箱满溢现象。

设有垃圾中转站的,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消杀,有效控制蝇、蚊等害虫孳生。

垃圾桶、果壳箱每日清理、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对小区内公共排放雨水、污水的管道每年少全面

疏通一次,保证排放管道的畅通。

小区内的雨水、污水排放井每月检查一次,视情况进行及时清掏,保证排放井通畅。

小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对违反者及时劝止,报告并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建立消杀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消杀工作,有效控制鼠、蟑、蝇、蚊等害虫孳生,定期对各类病虫害进行预防控制,适时投放消杀药物。

6、绿化管理及养护

有绿化专业人员,管理制度落实。

小区内绿化的布局合理优美,花草树木与建筑配置得当,小区内绿化率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花草树木无枯死,发现死树,必须在半月内清除,并适时补种。

绿篱超过平齐线时应进行修剪,绿篱根部无死枝枯叶及杂物,清除修剪废弃物。

造型树木应根据树木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观赏效果良好。

根据气候状况和季节,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花草树木长势良好。

适时组织防冻保暖、防沙,预防病虫害。

绿地应设有宣传牌,提示人们爱护绿地。

三、三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

1、基本要求

物业管理企业应具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应制定日常管理制度。

按规范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应具备一年以上物业管理经验。

50%以上管理人员应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实施每天8小时服务接待(公示服务联系电话号码)。

每年与10%以上业主作有效沟通,每年物业投诉有效处理率达到80%。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户资料档案等)。

建立财务制度,每年一次或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状况。

按规定管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2、房屋管理

按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

房屋外观良好、整洁。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阻止,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空调安装无安全隐患。

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未发生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管线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

小区主出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小区内各组团及各栋、单元(门)、户门有明显标志。

3、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供水、供电、通照明设备设施齐全,设备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

设立24小修值班电话,急修时内到达现场。建立维修回访制度,维修回访率达到70%。

设备运行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消防系统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道路畅通,路面平坦,车辆行驶路线明确。

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在90%以上,按规定时间定时开关。

设备设施保养、检修制度完备,对设备故障及重大事件有处理记录。

保持设备设施场所整洁卫生,制定设备场所管理制度。

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在接到有关部门停水、停电通知后,及时通知用户。

4、公共秩序维护

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

对小区重要部位每4小时巡查一次。

应对小区公共娱乐设施、水池、设备房、顶层天台等具有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进出小区的车辆按指定位置有序停放。

秩序维护员经过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培训。

每年进行消防培训一次。

5、卫生保洁服务

小区公共场所、楼道、楼梯、主次干道,每天清扫一次。

及时清扫积水、积雪。

楼道玻璃每季擦拭一次。

合理布设垃圾桶、果壳箱。

垃圾每日收集1次,做到日产日清。

设有垃圾中转站的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消杀,有效控制蝇、虫孳生。

垃圾桶、果壳箱每日清理、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小区内公共排放雨水、污水管道定期疏通,保证排放管道畅通。

对雨水、污水排放井定时清掏,保证排放井通畅。

6、绿化管理及养护

花草树木无枯死,发现死树,及时清除,并适时按需要补种。

绿篱每年应进行修剪,及时清除修剪废弃物。

造型树木应根据树木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

根据气候状况和季节,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

适时组织防冻保暖、防沙、预防病虫害。

四、四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

1、基本要求

物业管理企业应具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应制定日常管理制度。

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40%以上管理人员应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实施每天6小时服务接待(公示服务联系电话号码)。

每年与10%以上业主作有效沟通;每年物业投诉有效处理率达到80%。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户资料档案等)。

建立财务制度,每年一次或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状况。

按规定管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2、房屋管理

按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进行管理服务。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阻止,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空调安装无安全隐患。

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未发生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管线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

小区主出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小区内各组团及各栋、单元(门)、户门有明显标志。

3、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供水、供电、通照明设备设施齐全,设备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

设立24小修值班电话,急修1小时内到达现场。建立维修回访制度,维修回访率达到70%。

设备运行操作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消防系统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道路畅通,路面平坦,车辆行驶路线明确。

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按规定时间定时开关。

设备设施保养、检修制度完备,对设备故障及重大事件有处理记录。

保持设备设施场所整洁卫生,制定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在接到有关部门停水、停电通知后,及时通知用户。

五、五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

1、基本要求

物业管理企业应具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应制定日常管理制度。

按政策规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管理人员应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实施每天6小时服务接待(公示服务联系电话号码)。

每年与业主作有效沟通。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户资料档案等)。

建立财务制度,每年一次或按合同约定时间公布物业管理费的收支状况。

按规定管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2、房屋管理

按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进行管理服务。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阻止,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空调安装无安全隐患。

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未发生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管线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

小区主出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小区内各组团及各栋、单元(门)、户门有明显标志。

3、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供水、供电、通照明设备设施齐全,设备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

设立报修值班电话,建立回访制度。

设备运行操作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消防系统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道路畅通,路面平坦,车辆行驶路线明确。

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按规定时间定时开关。

设备设施保养、检修制度完备,对设备故障及重大事件有处理记录。

保持设备设施场所整洁卫生,制定设备管理制度。

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在接到有关部门停水、停电通知后,及时通知用户。

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1]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1]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1]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1]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1]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

5修改编辑

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该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该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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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杜伊果的头像
    杜伊果 2025年08月29日

    我是雅驰号的签约作者“杜伊果”

  • 杜伊果
    杜伊果 2025年08月29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物业服务分等级你家小区物业是哪个等级”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物业服务分等级你家小区物业是哪个等级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

  • 杜伊果
    用户082905 2025年08月29日

    文章不错《物业服务分等级你家小区物业是哪个等级》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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