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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推进餐厨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废弃食用油脂、食品加工废料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第三条 餐厨垃圾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社会参与、综合利用原则,实行餐厨垃圾专业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鼓励推行餐厨垃圾专业收集、运输、处理一体化。第四条 餐厨垃圾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原则,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费用纳入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列支,不足部分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监管和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委员会)、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者餐厨垃圾定点投放和收集的日常监管工作。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管理的政策制定、监督考核、行政许可和统筹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激励机制,支持相关企业的发展,加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价格成本的调查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企业餐厨垃圾产生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企业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和处置台账,督促餐饮服务企业与有资质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索取并留存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畜禽饲养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确保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垃圾制售食用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犯罪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保障餐厨垃圾中转站和处理厂的用地和规划。
商务部门负责餐饮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者将餐厨垃圾单独存放并交由有资质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
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财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自身职责,协同做好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按需取食、节俭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第八条 教育、生态环境、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鼓励新闻媒体开展餐厨垃圾管理的公益性宣传工作,增强市民维护环境卫生的良好意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发许可证时,可以告知餐厨垃圾产生者将餐厨垃圾单独投放、交由取得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企业统一收集、运输。第九条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助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行业内餐厨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将餐厨垃圾管理列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第十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个人和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证和城市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街道办事处什么部门管理餐饮行业工作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控制污染,保障饮食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具体区域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卫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农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包括餐馆、饭店、食堂等。第四条 本市餐厨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监管、社会监督、稳步推进的原则,促进餐厨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第五条 市、区政府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应当保障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经费,将管理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履行行政区的职责。第六条 市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以及组织实施本办法。区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理中的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制作或者销售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将餐厨垃圾处置纳入排污管理,依法对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环境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对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收运、处置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鼓励通过节约用餐、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产生餐厨垃圾。
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设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第八条 各级政府以及环卫主管部门等应当加强相关餐厨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文明消费,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第九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垃圾产生的技术和方法,将餐厨垃圾管理纳入餐饮企业诚信管理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置工作。第十条 市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订本市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规划,并纳入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
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一体化运营,由同一收运、处置单位承担餐厨垃圾的收运和处置。第十三条 市环卫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运、处置单位,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及调整程序、经营权期限、经营权终止和变更的条件、程序等内容。第十四条 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第十五条 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企业名单及其经营范围、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实行有偿服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环卫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并逐步实施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
联单由市环卫主管部门统一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在收运过程中应当携带联单,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以及收运和处置单位应当如实填写。
餐饮店未按照要求正确处理厨余垃圾罚款多少元
街道办事处由多个部门共同管理餐饮行业,以下是其中的几个主要部门:
1、经济发展部门:负责餐饮企业的注册、备案、审批等工作,管理餐饮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设备、标准等方面。
2、卫生监督部门:负责餐饮企业的卫生监督和检查,管理餐饮企业的食品安全、餐具消毒、卫生标准等方面。
3、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餐饮市场的价格监管、市场监督、投诉处理等工作,管理餐饮企业的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
4、城管执法部门:负责餐饮环境的管理和卫生检查,管理餐饮企业的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噪音污染。
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5000元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扩展资料:
餐厨垃圾不得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收集、运输厨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暂扣其车辆,没收违法收运的厨余垃圾及其容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百度百科-厨余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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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雅驰号的签约作者“崔蕴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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